遺失物報酬的請求

新聞:https://tw.appledaily.com/headline/daily/20181025/38161488/?fbclid=IwAR3o6s-HKOzxiS-iH3dljOwH7OFLwxBVbb75FvnKoYaOgxfdUbFNhEU2Wqk

評析:

感謝蘋果日報就日常生活中常見的遺失物拾得報酬的部分詢問本所意見

其實就此部分民法第805條第2項規定:「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但是更重要的是民法第805條之1有規定例外條款

也就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前條第二項之報酬:

一、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供公眾往來之交通設備內,由其管理人或受僱人拾得遺失物。

二、拾得人未於七日內通知、報告或交存拾得物,或經查詢仍隱匿其拾得遺失物之事實。

三、有受領權之人為特殊境遇家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依法接受急難救助、災害救助,或有其他急迫情事者。」

之所以會有此例外的規定,就是因為不希望拾得他人物品變成額外獲得金錢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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