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良民證」就是良民?無犯罪紀錄?

持有「良民證」就是良民?無犯罪紀錄? 

評析:

常看到有人手拿良民證大聲疾呼表彰良民,進而讓圍觀的鄉民們認為有良民證就等同毫無犯罪之情形,這其實是一種魚目混珠的說法。

良民證的正確名稱是「刑事紀錄證明」,核發的依據是「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而依據該條例第6條規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四、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七、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因此不是拿著上面寫說無刑事前科的良民證就代表「從來沒有」犯罪過,有可能有犯罪,但只是被判拘役,或者是有緩刑沒有被撤銷過,這些都只是「不會記載」,但不代表「從未犯罪」,千萬不要再被混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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